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象雄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象雄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5年3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聲請意旨所述情事,及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6年6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5日等節,業經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