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