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9月1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偵│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97年度毒偵字第14│97年度毒偵字第14││查││57號│24號│2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06│98年度審訴緝字第│98年度審訴緝字第││事││號│5號│5號││實├──┼────────┼────────┼────────┤│審│判決│98年4月10日│98年5月21日│98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06│98年度審訴緝字第│98年度審訴緝字第││定││號│5號│5號││判├──┼────────┼────────┼────────┤│決│確定│98年5月15日│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侵占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月4日│97年12月10日│98年3月2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63│98年度偵緝字第62│98年度毒偵字第19││查││號│號│2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審訴字第20││事││第210號│1號│64號││實├──┼────────┼────────┼────────┤│審│判決│98年6月26日│98年8月12日│98年9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審訴字第20││定││第210號│1號│64號││判├──┼────────┼────────┼────────┤│決│確定│98年7月20日│98年9月10日│98年9月28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造公印文罪│牙保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8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3月2日│98年1月中旬某日│97年底或98年1月│││││初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98年度偵字第5731│98年度偵字第1587││查││20號│號│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0│98年度審簡字第43│98年度桃簡字第30││事││64號│1號│71號││實├──┼────────┼────────┼────────┤│審│判決│98年9月4日│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0│98年度審簡字第43│98年度桃簡字第30││定││64號│1號│71號││判├──┼────────┼────────┼────────┤│決│確定│98年9月28日│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28日│││日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竊盜罪│竊盜罪│││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6年5月中旬至98│97年9月14日│98年1月9日│││年2月10日│││├─┬──┼────────┼────────┼────────┤│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74│98年度偵字第1074│98年度偵字第1074││查││號、第1513號、第│號、第1513號、第│號、第1513號、第││││1771號及臺灣桃園│1771號及臺灣桃園│1771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地方法院檢察署98│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731號│年度偵字第5731號│年度偵字第573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34│98年度訴字第434│98年度訴字第434││事││號│號│號││實├──┼────────┼────────┼────────┤│審│判決│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訴字第434│98年度訴字第434│98年度訴字第434││定││號│號│號││判├──┼────────┼────────┼────────┤│決│確定│99年2月1日│99年2月1日│99年2月1日│││日期││││└─┴──┴────────┴────────┴────────┘┌────┬─────────────┬────────────┐│編號│十三│十四│├────┼─────────────┼────────────┤│罪名│加重強盜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2月3日│97年12月7日至同年月8日│├─┬──┼─────────────┼────────────┤│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74號、第1513│98年度偵字第20743號││││號、第1771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73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34號│99年度訴字第337號││事├──┼─────────────┼────────────┤│實│判決│99年1月11日│99年4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34號│99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確定│99年2月1日│99年5月24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⑵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0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⑶附表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