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鴛鴦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張文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4日14時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