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玉萍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陳亭方 律師相對人 謝明浩 (兼 黃嫌 之繼承人)
謝瑞峰 (兼 黃嫌之 繼承人)
謝雨伶 (兼黃嫌之繼承人)被告黃嫌(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謝明浩、謝瑞峰、謝雨伶為被告黃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嫌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3年7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謝明浩、謝瑞峰、謝雨伶,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一第393至403頁),自應由謝明浩、謝瑞峰、謝雨伶為被告黃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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