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相對人 許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美齡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 陳學賢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2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範圍為其與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陳學賢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人利用之動產及財產權、有價證券、保證等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因違約情事,遭聲請人於104年3月27日終止104年度「經銷合約書」,依約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收貨簽單、為給付商業上交易而產生之債務之票據(包括背書支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皆為債務清償範圍。債務人所交付債權人之清償因商業上交易而產生之債務憑證,到期如有不能按期兌現給付或有未能清償各期因商業交易而產生之債務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經計算103、104年度期間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累積經銷債務達13,083,44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通知相對人許美齡及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陳學賢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陳學賢逾期未為陳述,而相對人許美齡則具狀陳稱: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除其中票據號碼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遭退票外,其餘支票均為未到期之遠期支票,聲請人須待發票日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仍有存款不足之情形,聲請人始得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所主張之多數債權均尚未屆清償期,與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
四、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形式上審查,該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部分支票業經聲請人提示遭退票而不獲付款等情,此為相對人許美齡所不否認,則依其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足認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雖陳稱本件多數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等語,則屬對聲請人所得請求之抵押債權數額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包尾││740-26│建│268│全部│許美齡│└──┴───┴────┴────┴────┴────────┴─┴─────────┴──────┴──────┘┌────────────────────────────────────────────────────────────────┐│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693│信義街5巷26號│包尾段740-26地│住商用、鋼筋混│一層:107.47、二││全部│許美齡││││││號│凝土造、3層│層:129.23、三層│││││││││││:129.23、騎樓:│││││││││││55.75、地下層:2│││││││││││12.02,合計: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