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劉逸葳 被告 劉承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28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徐子涵
法官王綽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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