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文峰 、 羅宇軒 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