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398號抗告人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因113年護字第398號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