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86號原告 藍俊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裁字第82-Z2B03376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載明起訴之聲明為何?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之聲明(如係提起撤銷訴訟,其訴之聲明應為:原處分撤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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