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明異議人 張高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更助字2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張高銘前因強盜案件於入監執行後,經獲假釋,因於假釋期間再犯幫助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遭撤銷假釋,並入監執行殘刑,惟依109年1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本件執行殘刑指揮書顯違反該號解釋,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指揮書。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少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於96年8月8日確定;復又因強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97年11月10日確定,接續執行後於102年1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5年7月29日確定;經法務部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10月26日法授矯教字第10501109320號函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更助字第000254號執行指揮書,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執行殘刑4年8月22日年迄今等情,有前揭執行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撤銷假釋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執行全卷,核明無誤。
三、關於本件執行指揮之前提即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
㈠、按監獄行刑法業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1月15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56條,並自公布日後6個月即109年7月15日施行;修正施行前,受假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此固據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揭示在案。然修正施行後,依該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是此類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案件,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循上開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法務部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聲明異議人於109年11月20日向本院聲明異議,有收文戳章可參;該時監獄行刑法已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依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已不得再依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而應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就本件執行指揮前提之撤銷假釋處分,先循行政爭訟途徑,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撤銷法務部之前開處分後,再向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程序始屬合法;其就撤銷假釋處分不服,逕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至於本件法務部撤銷假釋之函文,未就聲明異議人救濟期間為告知,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應不影響聲明異議人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併予敘明。
四、關於本件執行指揮有無違法或不當之判斷:
㈠、司法院於109年11月6日公布釋字第796號解釋揭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等旨。
㈡、聲明異議人以此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殘刑4年8月22日,有不符比例原則之違法或不當為由,向普通法院(本院)聲明異議,程序雖無不合;然關於普通法院審查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處分之範圍,並不包含為其前提之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從而,於聲明異議人對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循行政爭訟撤銷前開撤銷假釋處分確定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目前尚無違法不當,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五、從而,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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