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7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金栩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金栩禎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25頁),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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