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陳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5,345元

113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

113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逾期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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