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馬成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馬成慧於93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元,雙方約定自93年06月01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
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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