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債權人 陳清格 債務人 陳清泉 債務人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清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一、二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