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代理人 劉辰俊 相對人瑞順元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瑞順元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