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26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梁雅鈴
被   告  周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