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今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張今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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