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皇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之10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107年度抗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及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皇易(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已於同年8月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為憑。本件上訴期間自上訴人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即107年8月3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至同年8月13日屆滿(同月12日為星期日,順延1日)。上訴人對本院前開968號刑事判決及其另案之107年審易字第941號刑事判決(此判決業經本院另以上訴逾期駁回)不服,均提起上訴,乃於107年8月15日提出上訴狀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受,並以同一信封掛號寄送「107年度審易字第941號」及「10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2份上訴書狀至本院,業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於107年11月15日以高二監戒字第10700547400號函覆本院並檢附上訴人談話筆錄、收容人寄發書信登記表、及收容人訴狀登記簿(其上記載上訴人於107年8月15日提出上訴狀2份,內容摘要為「107年審易941號-107年審易968號上訴狀」,郵資60元,收件機關「雄地院」)、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掛號號碼043428、林皇易、雄院)等在卷可稽,復有上訴人之107年度審易字第968號上訴狀(其上具狀人欄日期為107年8月15日)、107年度審易字第941號上訴狀影本(其上蓋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及「名籍107.8.15」圓戳章)及信封影本(其上貼有大宗掛號函件第043428號、郵資貼有15元郵票4張)各1件在卷可查,是上訴人遲至107年8月15日始提出本件上訴狀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受,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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