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天平 (即釋明中)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林○○之姓名。

四、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資料)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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