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美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美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9日凌晨2時│101年9月7日16時15分│100年01月02│││為警採尿前4日內某時│為警採尿前4日內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字第2523、2836號│字第2523、2836號│偵字第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48號│101年度訴字第2948號│102年度訴字第9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04│102.06.04│102.05.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程序駁回)││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48號│101年度訴字第294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6.21│102.06.21│102.07.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2426號(臺中地檢│字第2426號(臺中地檢│9538號(臺中地檢102年度│││102年度執更緝字第235│102年度執更緝字第235│執緝字第1343號)│││號)(編號1、2定刑有期│號)(編號1、2定刑有期││││徒刑5月)│徒刑5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美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1.02│101.04.29凌晨2時為警│││││採尿前4日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號│字第2523、28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9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59│││實│││號│││審├──────┼──────────┼──────────┼───────────┤││判決日期│102.05.30│102.09.1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6│102年度上訴字第115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8.16│102.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9537號(臺中地檢102│第12464號││││年度執緝字第13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