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10號聲請人 簡東興
簡麗真 簡招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等三人應提出印鑑證明書,以表明確有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真意,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