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七號上訴人己○○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為不服原法院裁判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並非原判決所列之當事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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