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1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2717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