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玿琛 相對人甲○○籍設:
現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七千零一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四十五元├────────┼─────────────┼──────────────┤│第一審送達費│二百零四元│扣除已退三百零八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七萬七千二百七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