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2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瑋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67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俊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本院10
1年司繼字第167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98年3月19日苗院燉96執儉7193字第07109號之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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