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相對人 柯鈞崴柯順興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鈞崴即柯順興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債權後以通知書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巷○○弄○○號五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桃園縣八德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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