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程崇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程崇凱住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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