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264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現金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於民國95年3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現金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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