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發行公司│年度│股別│股數│股票號碼│├───────┼──────┼──────┼──────┼───────┤│南亞塑膠工業股│七十八年│普通股│貳佰陸拾股│0000000││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七十九年│普通股│參拾參股│0000000││份有限公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董培祥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