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周桂樺 被告 吳銘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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