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8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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