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343號上訴人 江晃榮 被上訴人 張郁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