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楊萬枝
楊文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關乾賜
楊水金 楊正雄 吳阿梅 楊 劉金花 呂慧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為新臺幣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7,050元,尚應補繳1萬2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