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4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子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草貳
包(總驗餘淨重壹點貳玖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大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四
氫大麻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被告竟非法持有之,是核其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向他人購買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煙草而非法持有,所為實
不足取,惟衡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且尚未流入社
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生損害尚非鉅大,暨其為大學肄業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大麻煙草2包(總驗餘淨重1.2913公克),經送驗結
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草療鑑字第1080800161號鑑驗書在卷為憑,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34179號
被告曾子傑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
之1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曾子傑明知第二級毒品大麻係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107年間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2包。嗣於108年8月6日晚間
8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1居處查獲,並扣得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2包(總驗餘淨重1.2913公克)、摻入
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錠劑1包(驗餘淨重13.0968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總毛重3.83公克)及K盤、捲菸器各
1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錠劑、愷他命及吸食工具,另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依法裁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子傑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揭大麻煙草2包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憑。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2包(總驗餘淨
重1.2913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檢察官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賴嘉信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