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智宗前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因係屬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因而報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居所、違法行為地、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1年9月2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所剩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大麻2包、大麻煙捲2支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又前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甲基安非他命13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3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另大麻2包、大麻煙捲2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1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000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送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後,於112年3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被告涉嫌於111年9月2日17時許,在其○○市○○區○○路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大麻2包、大麻煙捲2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共15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石育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37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54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20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49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53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16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03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44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86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02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15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284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60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4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後淨重0.003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5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後淨重0.012公克,含包裝袋1個)1包16大麻煙捲(煙捲總重1.47公克)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