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選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選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徽澤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選偵字第34、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徽澤為民國103年度第20屆彰化縣 員林 鎮(現改制為員林市,下同)鎮民代表第1選舉區之參選人,蕭 富子 為當時彰化縣員 林鎮 林厝 里里長,2人均為天化慈濟 慈善會 (下稱天化慈善會)之顧問。張 尚法 為天化宮宮主及天化慈善會會長,黃 玉焜 為天化慈善會之秘書長,江 鄭水梅 為天化慈善會之志工隊長, 洪碧黎 則為天化慈善會之會計( 蕭富子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 、洪碧黎等5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未經檢察官上訴而確定)。被告張徽澤、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洪碧黎為使被告張徽澤順利當選彰化縣 員林鎮 鎮民代表,竟利用天化慈善會辦理「關懷獨居老人活動」之機會,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張徽澤於103年7月27日活動開始前,事先將文宣競選面
紙數包,放置在準備發放之物資袋內(每袋均含沙拉油1瓶、醬油1盒2瓶、白米1包,其中被告張徽澤共捐助白米52包,沙拉油2瓶)內。嗣於活動時,被告張徽澤身著印有「員 林鎮民 代表候選人」字樣之背心,與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及其他志工,逐戶發放救助紅包新臺幣(下同)500元及前開物資袋。被告張徽澤與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共同基於行賄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選民 吳麗惠 等人(均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吳麗惠等對於彰化縣員林鎮鎮民代表選舉有投票權之人,於發放紅包及物資袋時直接口頭拜託,並交付內置有被告張徽 澤文 宣競選面紙之物資袋,使接受者對被告張徽澤心生好感,以動搖其等之投票意向,而於103年11月29日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張徽澤。一同發放紅包及物資袋之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因礙於情面、未加詳慮而予附和,一同要求受慰問之民眾支持被告張徽澤。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投票權人吳麗惠等人雖明知本次紅包及物資袋發放並不單純,惟仍因經濟上之壓力及誘惑,未加詳詢、判斷即貿然收受。
㈡又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之未於當日接受發放之對象 呂瓶 等人
(除附表編號20之 石成家 因死亡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外,其餘均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事後以電話通知前去天化宮領取之方式發放。被告張徽澤另與洪碧黎共同基於行賄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選民呂瓶等人之犯意聯絡,由洪碧黎將內置有被告張徽 澤文宣 競選面紙數包之物資袋及紅包,發放給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之呂瓶等人,並且代被告張徽澤向前來領取之人拉票,請求於年底之鎮民代表選舉中,投票支持被告張徽澤。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之投票權人呂瓶等人於受拜託及看見物資袋內之被告張徽澤文宣競選面紙時,雖覺得有異於一般之救助活動,惟亦因經濟上之壓力及誘惑,予以收受。
㈢嗣經民眾匿名檢舉,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張徽澤
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行求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故就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觀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共犯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證明力。又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而前開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含對向犯罪之共犯)。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乃刑法第144條之特別規定,相對應於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收受賄賂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參政權中之投票權得以純正行使,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係以投票行賄與受賄雙方主體間,主觀上對於「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客觀上則透過賄賂之標的移轉,作為銜接行賄與收賄對價關係之橋樑,而成就相對立之主體間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於認定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成立投票行賄罪時,共犯(即收受財物之相對人)之自白固然得作為認定行為人犯行之依據,然仍不得僅以此作為認定行為人犯行之唯一證據,而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自白之真實性,並足使犯罪事實達到確信之程度者,始足當之。
三、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參照)。是以本案經審理後既為無罪之判決(詳如後述),依據前揭最高法院所採見解,本院爰不就後述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等程序事項,再於理由中逐一論述,先此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張徽澤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徽澤及其他同案被告蕭富子、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洪碧黎之供述、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證人之證述、證人 張良炎洪景松黃敏峰 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發放紅包及物資袋時所拍攝之照片,及自附表所示之證人處查扣尚未食用完畢之物資、天化慈善會103年7月27日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名單、紅包袋50入、天化慈善會基金收支明細表、天化慈善會月刊1份、天化慈善會特刊3本、天化慈善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理監事簽到表、理監事樂捐名單2張等物足資參佐,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張徽澤則堅詞否認有何前揭交付、行求賄賂等犯行,其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述如下:
㈠被告張徽澤從92年參加天化慈善會,每2年都要繳顧問費1萬
元,之前也多次捐贈米粉、醬油、金錢等,並非因選舉才參加天化慈善會。本次活動並非被告張徽澤設計舉辦,而是因醫院無法配合原本之義診活動,經黃玉焜、張尚法私下討論,並由理監事開會所決定。且天化慈善會所在之 振興里 只有10幾個低收入里民,人數不夠先前會議決定之40至50人,才會又增加 林厝里 、西東里、 崙雅里 。被告張徽澤身為此次活動主委,請林厝里里長蕭富子、西東里里長 黃耀武 提供里內需要救助之里民名單,並未限定以具有投票權人為限。
㈡又觀檢察官103年度選偵字第34、39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於當日接受救助之選民中,有未被請託拜票、智能不足、甚至沒有投票權者,若被告張徽澤有意行賄,必定會在過程中強烈表達要求支持,但僅有 劉清鑾 、吳麗惠、張 周金鳳 稱有聽到被告張徽澤之拜託。又本案收到東西之人,大多表示東西是天化慈善會送的,沒有人認定是被告張徽澤所贈送,證人劉清鑾、吳麗惠、 張周金鳳 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有受到誘導之嫌。況紅包及物資袋係103年7月27日發放,被告張徽澤則於103年9月1日登記參選後展開選舉活動,而上開證人係於103年10月6日接受訊問,記憶也有混淆之可能。
㈢被告張徽澤於活動當天,雖有將面紙放進物資袋裡,也有穿
著競選背心,對其中幾個人說拜託,但只是因為第1次選舉、知名度不高,而想要自我推銷,若真想賄選,豈可能拍照留下證據;又於本次關懷獨居老人活動結束後,洪碧黎有請西東里里長聯絡未領取紅包及物資袋之人至天化宮領取一事,被告張徽澤對此並不知情。故被告張徽澤主觀上並無透過天化慈善會之活動賄選之犯意,其交付之財物亦非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六、經查:㈠被告張徽澤為103年度第20屆彰化縣員林鎮鎮民代表第1選舉
區之參選人,亦為天化慈善會之顧問,張尚法為天化宮宮主及天化慈善會會長,黃玉焜為天化慈善會之秘書長,江鄭水梅為天化慈善會之志工隊長,洪碧黎則為天化慈善會之會計;天化慈善會於103年7月27日舉辦「關懷獨居老人活動」,針對振興里、林厝里、西東里、崙雅里內之弱勢老人,發放救助紅包500元共52份及內含沙拉油1瓶、醬油1盒2瓶、白米
1包之物資袋共53份;活動當天由被告張徽澤、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及其他志工逐戶發放,至林厝里時由里長蕭富子帶路並陪同發放;活動結束後,未領取到紅包及物資袋之民眾,事後經電話通知前去天化宮向洪碧黎領取之事實,業據被告張徽澤及證人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洪碧黎、蕭富子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所是認(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61至63頁、第65頁反面至67頁、第69頁反面至71頁、第73頁反面至74頁反面、第82至83頁、第91至92頁、第99、117頁正、反面),復有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合先敘明。
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6年11月7日修正
移列條次為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均應以下述3要件而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又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而所指「對價關係」,必以該項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克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88號刑事判決參照)。故於認定行為人是否該當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時,除相對人需為有投票權人外,行為人與相對人間所交付及收受之財物間,亦應有對價關係存在,亦即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行賄之犯意,而所交付之財物亦足以影響相對人投票權之行使,且行為人及相對人對此亦均有所認知。然一般社會中,財物之提供或贈與等事,所在多有,要如何認定行為人交付財物予相對人之行為究為一般社交、正常贈與或屬違法之行賄受賄犯行?依據上開說明,即應綜合雙方之認知、社會價值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而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加以判斷,亦即審酌財物係何人提供、提供之目的、方式、當時之情狀等,以定此種提供及收受財物之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是否屬行賄、受賄之行為。茲依本案物資發放對象、行為人主觀犯意、客觀上有無對價關係等判斷因素,分別析述如下:
⒈被告張徽澤所發放紅包及物資袋之對象,及嗣後受通知前
往天化宮領取紅包、物資之人,是否限定為具有投票權之人:
⑴查附表編號4所示之證人 張黃美 ,案發時雖居住在彰化
縣員林鎮林厝里,惟其原住在彰化縣埔心鄉埔心村,係至103年9月25日始遷入林厝里,因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須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為選舉人」之規定,故張黃美並無103年度第20屆彰化縣員林鎮鎮民代表及林厝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權,此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4年5月12日彰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146頁),復經本院核閱該次選舉之選舉人名冊屬實。
⑵另於103年7月27日收受救濟物資之證人黃敏峰,其於案
發時之戶籍在彰化縣彰化市,並無103年度第20屆彰化縣員林鎮鎮民代表選舉之投票權,此據證人黃敏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4宗第96、105頁),檢察官亦據此對黃敏峰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選偵字第34、3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⑶又依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23所示之證人 張重成 於活動
結束後,係至蕭富子之住處領取紅包及物資袋,並非前往天化宮向洪碧黎領取,此據證人張重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4宗第59頁反面、第66頁反面)。是以證人張重成所述各情,尚與被告張徽澤無涉。則證人張黃美、黃敏峰均無此次彰化縣員林鎮鎮民代表選舉之投票權,另證人張重成領取之物資及紅包,亦非來自於被告張徽澤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人所發送,渠等3人於警詢、偵查中所述內容,自不足為認定被告張徽澤涉犯投票行賄罪之判斷依據。
⒉被告張徽澤主觀上有無行賄之犯意:
⑴查被告張徽澤至少從93年起,即加入天化慈善會擔任顧
問,並繳交會費及顧問費,之前曾多次捐贈金錢、米粉、醬油等情,有天化慈善會93年度第3屆、96年度第5屆、98年度、100年度第7屆、102年度第8屆會員大會特刊封面及內頁影本、天化慈善會收據、捐款物資明細、收據等在卷可憑(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162至182頁、原審卷第1宗第133至141頁)。又天化慈善會於本次103年7月27日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前,曾於100年1月9日、101年1月1日、102年1月20日、103年1月12日,多次舉辦過冬令救濟(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103、139頁、原審卷第2宗第176、179頁),足見本次並非天化慈善會首次舉辦關懷弱勢之活動。
⑵而天化慈善會於103年7月間,本來預計要舉辦義診,後
因員生醫院無法配合,經秘書長黃玉焜與會長張尚法私下討論後,決定改辦救濟活動,嗣於103年7月5日之理監事會議中提案通過,決定關懷對象為振興里之獨居老人40至50人,每人發給紅包500元及白米、油、醬油等物資,並由理監事共同推派被告張徽澤擔任活動主委,負責捐白米及聯絡彰視採訪,會長張尚法捐醬油,其餘費用由基金支出等情,業據證人洪碧黎、黃玉焜、張尚法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50頁正面至252頁反面、266頁反面至267、270至274頁反面、原審卷第2宗第14頁正、反面),且有天化慈善會第8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1紙附卷可參(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101頁)。又因天化慈善會所在之振興里僅有10餘位符合資格之獨居老人,尚不足會議決定之關懷對象40至50人,經黃玉焜與被告張徽澤討論後,決定由身為活動主委之被告張徽澤向鄰里索取符合資格之獨居老人名單;嗣天化慈善會電腦中本有崙雅里之獨居老人名單,再由被告張徽澤請林厝里里長蕭富子、西東里里長黃耀武提供里內獨居老人名單,湊成振興里、崙雅里、林厝里、西東里共4個里之發放名單等情,業據證人黃耀武、黃玉焜、蕭富子於原審審理中具結後證述明確(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43頁正、反面、第271、275頁,原審卷第2宗第18頁),且有天化慈善會103年7月份月刊在卷可考(詳參選偵字第34號卷第137頁),均堪認屬實。
⑶被告張徽澤於103年7月27日關懷獨居老人活動當天,自
行將車上之文宣競選面紙放入已包裝好之物資袋內,並於活動開始前,即換下身上原本穿著之天化慈善會背心,改穿印有「員林鎮民代表候選人」字樣之競選背心,嗣於活動開始後,被告張徽澤穿著上開競選背心,陪同其他穿著天化慈善會背心之工作人員發放物資,並對其中部分受領紅包及物資袋者表示「拜託、拜託」等情,業據被告張徽澤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74頁正、反面、第280頁正面至281頁反面,原審卷第2宗第214頁反面至215頁反面、第217頁),且被告張徽澤於當日活動開始前及發放物資過程中,均有與其他天化慈善會成員或受領對象合拍照片,且被告張徽澤當時並無刻意遮掩所著競選背心之舉動,此有活動當天拍攝之照片附卷可佐(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87正面至299頁反面)。再觀諸附表編號1至17所載之起訴事實中,檢察官僅認定被告張徽澤於發送紅包及物資袋給證人吳麗惠、劉清鑾、張周金鳳、 劉勇成曹張 盆、 蕭雪蕭啟章盧玫均 等人時,有親口表述「拜託、請支持」等語;又檢察官於103年度選偵字第34、39號不起訴處分書中,就其中16名曾於103年7月27日活動當天收受紅包及物資者,均未認定被告張徽澤有向彼等表示「拜託」。故被告張徽澤於前揭關懷獨居老人發放物資活動當天,確實僅有對於部分收受者提及「拜託」之情,足堪認定。
⑷從而,被告張徽澤於本案發生之10多年前,即已加入天
化慈善會,而天化慈善會數年來曾多次舉辦救濟弱勢相關活動,本次天化慈善會將原先規劃之義診改為關懷獨居老人活動,被告張徽澤事先並不知情,故難認被告張徽澤係為了自己參選,始加入天化慈善會並籌劃此次救助活動。又被告張徽澤於活動當天,雖有將文宣競選面紙放入物資袋內、換穿競選背心、於發放紅包及物資袋時對部分收受者說「拜託、拜託」等行為,惟若被告張徽澤主觀上確有行賄之犯意,為何選擇距離103年11月29日之投票日尚有4個多月,恐無法在選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時為之?為何於要求林厝里及西東里里長提供弱勢老人名單時,未特定須有投票權者,亦未依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計算紅包及物資袋之份數?為何於活動當天,僅被告張徽澤獨自穿著競選背心,且只對部分而非全部收受者出言拜託?又為何被告張徽澤於活動當日拍下多張照片,甚至大費周章聯絡彰視前來採訪,日後該照片更被刊登在天化慈善會之月刊上(詳參選偵字第34號卷第137頁),毫無顧忌擔心留下賄選之證據?凡此均與一般常見之賄選手法迥然有別。綜觀上情,被告張徽澤於活動當天之行為或非全無可議之處,然該等行為應僅屬被告張徽澤藉機提昇自己知名度之手段,尚難逕認係出於行賄之犯意。
⑸起訴書雖又認為被告張徽澤與洪碧黎共同基於行賄附表
編號18至23所示選民呂瓶等人之犯意聯絡,由洪碧黎將內置有張徽澤文宣競選面紙數包之物資袋及紅包,發放給前來天化宮領取之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呂瓶等人,並且代被告張徽澤向前來領取之人拉票,請求於年底之鎮民代表選舉中,投票支持被告張徽澤;惟依附表編號18至22所載之起訴事實,檢察官僅針對呂瓶之部分,提及現場發放物資之人有向呂瓶表示「要選他」。而證人呂瓶於偵查中係證稱:「要選他」這句話是1個男的講的(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4宗第6頁),足徵口出此言之人顯非洪碧黎。則檢察官於起訴事實所指「洪碧黎代張徽澤向前來領取之人拉票,請求於年底之鎮民代表選舉中,投票支持張徽澤」等情,純屬出於一己之臆測,並無所據。
⑹再依證人即西東里里長黃耀武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
關懷獨居老人活動結束後,洪碧黎打電話給我說里民沒領的東西怕壞掉,我就在天化宮內打電話給9個里民,叫他們來天化宮領物資,里民來領物資時我在場,當時天化宮只有洪碧黎在,我只聽到洪碧黎向里民說趕快領回去,不然會壞掉,她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等語(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41頁反面至242頁)。準此以言,既無證據證明證人洪碧黎於里民前來領取物資時,曾有任何為被告張徽澤積極拉票或請託支持等舉動,被告張徽澤顯無授意洪碧黎藉機向里民行賄之可言,自難認被告張徽澤對此有何選舉行賄之犯意。
⒊天化慈善會所發放之紅包及物資袋,客觀上是否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
⑴觀諸附表編號1至3、5至17所示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
述,可知除附表編號1至3之吳麗惠、劉清鑾、張周金鳳外,其餘均證稱活動當日發放之紅包及物資袋與選舉無關,或不會因收到紅包及物資袋及影響其投票意願。而證人吳麗惠於原審審理中具結後證稱:伊在做筆錄時,就發現檢察官之筆錄記錯,但伊怕被抓去關所以沒有反應,伊在檢察官面前是回答跟選舉都沒有關係,被告張徽澤沒有拜託伊在選舉時要給予支持,倘若伊拿到500元,並不會影響伊之投票動向,伊家中有1個兒子1個女兒領有智能障礙手冊(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38頁反面至
240頁反面)。證人劉清鑾於原審審理中具結後證稱:伊不認識張徽澤、張尚法,伊不曾拿過他們的錢,去年選舉之前,張徽澤與張尚法沒有去過伊家裡,伊不記得去年有去警察局做過筆錄,伊沒念過書不識字、耳朵很重、頭腦不清楚(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9頁正面至第10頁反面)。證人張周金鳳於原審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因為做筆錄時還早,還沒有要投票,所以伊說選舉時會幫忙之意思是指到時候再說,慈善會之人沒說要買票,只說要救濟,伊之想法是那些是救濟物資,伊記性不好,父母沒有讓伊讀書,不懂事才沒想到送物資現場有候選人很敏感(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47頁正面至248頁反面)。從而,證人吳麗惠、劉清鑾、張周金鳳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顯與偵查中所述有所出入,彼等證人證詞之可信性已堪存疑。
⑵經原審遍查全案卷證,並依職權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選偵字第35號卷宗後,發現卷內並無劉清鑾及張周金鳳之前開偵訊光碟,原審之公訴檢察官對此亦表示沒有意見(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92頁正、反面),至證人吳麗惠該次偵訊光碟,經原審當庭播放檢察官聲請勘驗之部分內容,勘驗結果如下(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192頁正、反面):
┌────┬───────────────────────────────┐│時間│勘驗結果│├────┼───────────────────────────────┤│偵訊開始│103年10月13日偵查訊問筆錄(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㈣第79至80頁)││07:16│檢察官:你那天去有照相嗎?有和他們合照嗎?│││吳麗惠:沒有,只有拿東西而已,慈善會給的,要救濟的。│││檢察官:天化慈濟慈善會之前是否曾發放物資給你過?│││吳麗惠:不曾。│││檢察官:你之前收到別人所送的物資裡面是否會放一些競選的面紙或傳│││單,是否曾經收過?還是只有這次而已?│││吳麗惠:沒有,只有這一次送衛生紙而已。│││檢察官:衛生紙有幾包?差不多四、五包?│││吳麗惠:嘿。│││檢察官:(裡面有放候選人的文宣面紙,是放四、五包。)│││檢察官:物資是由誰交給你的?是蕭富子交給你嗎?│││吳麗惠:不是啦!是一群人來。當時是慈善會的人交給我的。│││檢察官:阿紅包呢?│││吳麗惠:也是慈善會給我的。│││檢察官:那為什麼在警察局做筆錄時怎麼跟警察說塑膠袋裝的│││物資是蕭富子拿給你的,而500元紅包是張徽澤拿你的?│││吳麗惠:沒有,張徽澤沒有拿500元給我。│││檢察官:不是啦。我是說那個紅包啦!│││吳麗惠:喔。嘿。│││檢察官:是不是這樣,你在警察局說的沒有不對,是不是這樣?│││吳麗惠:嘿。沒有錯。│││檢察官:就是不同人拿給你的嘛!一個是里長拿給你,一個是│││候選人給你的,那當然紅包裡面放什麼你也不會知道?是不是│││這樣?│││吳麗惠:嘿。│││檢察官:喔。│││檢察官:候選人或是蕭富子在將東西拿給你時是否有說年底選舉將近,│││請你支持拜託?││10:38│吳麗惠:有啦。│││檢察官:他們兩人都有講?這次都有嗎?│││吳麗惠:有啦。│││檢察官:就你的理解是否就是他們兩人都要參選,兩人都是要尋求你的│││支持?你了解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子?│││吳麗惠:嘿!他們就說叫我支持支持。選舉選給他們啦。│││檢察官:二個都有嗎?里長也有嗎?│││吳麗惠:嘿。那個張徽澤有來我家拜託叫我們選給他這樣子啦│││檢察官:我主要是問當天的事情啦!│││吳麗惠:喔(點頭)│││檢察官:是要問7月27日那天的事情!│││吳麗惠:嘿!│└────┴───────────────────────────────┘
⑶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吳麗惠一開始明確回答檢察
官「物資和紅包都是慈善會的人交給我的,張徽澤沒有拿500元給我」,經檢察官追問「我是說那個紅包啦!」,證人吳麗惠始以「喔、嘿」等語回應,此時證人吳麗惠之情緒明顯已受影響,對檢察官之後續問題,證人吳麗惠皆以「嘿、沒錯、有啦」附和,故檢察官之前開訊問過程,不僅有誘導之嫌,證人吳麗惠之回答亦未必出於其本意。是證人吳麗惠於原審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其在檢察官偵訊時發現筆錄記錯,但怕被抓去關所以沒有反應等情,恐非子虛,應堪採信。
⑷證人劉清鑾、張周金鳳雖曾於偵查中對被告張徽澤為不
利之證述(詳如附表所示),惟彼等證人於原審審理中已為前開有利被告張徽澤之歧異證述,然因卷內未附上開偵訊光碟,致無從透過勘驗程序,確認證人劉清鑾、張周金鳳偵查中證述之真實性。又檢察官曾聲請勘驗證人劉清鑾於103年10月6日之第1次警詢光碟之部分內容,勘驗結果如下(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193頁至202頁反面):
┌────┬───────────────────────────────┐│時間│勘驗結果│├────┼───────────────────────────────┤│警詢開始│103年10月06日第1次警詢筆錄(詳參選偵字第39號卷第41至43頁)││09:36│女警:阿這屆的選舉妳有權利選嗎?│││劉清鑾:蛤?│││女警:阿妳有權利選嗎?│││劉清鑾:(停頓,未回答)│││男警:投票啦!│││劉清鑾:(未回答)│││女警:妳可以投票嗎?│││劉清鑾:我去尿好了。│││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不是啦,是妳這次的選舉,妳有資格去投│││票嗎?│││劉清鑾:(未回答)│││男警:里長和代表,妳有投票的資格嗎?│││劉清鑾:蛤?│││男警:(聲音加大)投票的資格啦!妳有嗎!妳有投票權嗎?│││劉清鑾:蛤?│││男警:有嗎?│││劉清鑾:有阿。││10:12│男警:那有啦。│││女警:阿妳現在跟誰住在一起?│││劉清鑾:(未回答,頭往左偏)│││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妳跟誰住一起?│││劉清鑾:(未回答)│││男警:妳現在房子都跟誰住?│││劉清鑾:我自己一人住。│││男警:只有自己一人住。│││劉清鑾:我自己一個人住,沒有跟誰住。│││女警:獨居老人身分。│││女警:獨居老人。│││男警:獨自一人居住就好。│││女警:阿東區一個代表一位叫張徽澤?│││劉清鑾:蛤?│││女警:張徽澤!│││劉清鑾:蛤?│││女警:(臉靠向劉清鑾)張徽澤妳知道嗎?代表妳知道嗎?│││劉清鑾:(未回答)│││男警:我們這次東區代表選舉│││女警:東區代表選舉,妳知道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手拿照片給劉清鑾看)這位啦,張徽澤,這位啦│││女警:(手拿張徽澤大頭照,給劉清鑾看)│││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這位阿,張徽澤去給妳拜訪對不對?│││劉清鑾:嘿。(眼神呆滯)│││男警:對嘛!│││女警:阿里長呢?│││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里長蕭富子有去給妳拜訪嗎?│││劉清鑾:蕭 貴子 。│││男警:嘿, 蕭貴子 有去給妳拜訪嗎?│││女警:妳有認識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他們二人妳有認識嗎?│││劉清鑾:有啦。│││女警:阿妳跟他們有什麼關係?│││劉清鑾:她是我們那裡的里長啦!│││女警:吼,妳那裡的里長喔!│││劉清鑾:她對我很好。│││女警:蕭富子是我們的里長,阿張徽澤呢?│││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代表呢?│││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代表ㄋㄟ?│││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代表ㄋㄟ?│││劉清鑾:蛤?│││女警:(手拿張徽澤大頭照給劉清鑾看)這位代表呢?│││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這位妳有認識嗎?│││劉清鑾:我不認識。│││女警:妳跟他有關係嗎?│││劉清鑾:不認識。(與男警同步)│││男警:不熟悉。(與劉清鑾同步,聲音比較大聲)│││劉清鑾:那是里長介紹的。│││女警:喔。│││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是里長帶他去的嗎?是蕭富子帶他去的嗎│││?│││劉清鑾:嘿。│││劉清鑾:蕭貴子帶他去我家,才有認識的。│││女警:喔。喔。││13:23│劉清鑾:不然我跟他不認識。│││女警:妳跟他不認識,是里長帶他去認識的嗎?│││劉清鑾:嗯。│││女警:喔。│││劉清鑾:是貴子帶他去的,才跟他認識的。│││女警:喔。喔。喔。│││劉清鑾:不然我也不認識。│││女警:帶他來就對了。│││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阿ㄋㄟ,7月27日,她忘記了。│││男警:沒關係。│││女警:7月27日那天?│││劉清鑾:蛤?│││女警:今年103年7月27日那天?│││劉清鑾:蛤?│││男警:他拿米、醬油、紅包去給妳,妳還記得是什麼時候?│││劉清鑾:蛤?│││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拿東西去給妳那天,妳還記得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就是里長去給妳拜訪那天?│││劉清鑾:那天什麼時候,我不知道。│││男警:正確時日我忘了。│││劉清鑾:我忘記了。│││男警:正確日期我忘了。(經警方告知當日為103年7月27日)他是早│││上去的嗎?│││劉清鑾:他早上去的。(手上拿著相片,低頭看)│││男警:他早上去的。│││女警:阿何時給妳拜訪?│││劉清鑾:蛤?│││女警:早上還是下午?│││劉清鑾:早上。│││女警:早上喔。│││女警:他有說什麼事情去給妳拜訪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他有跟妳說什麼事情去給妳拜訪阿,里長阿?││15:15│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里長阿跟代表候選人有跟妳說什麼事情去│││給妳拜訪嗎?│││劉清鑾:(停頓2秒)沒有。│││男警:他有跟妳說什麼事情去?│││劉清鑾:沒有啦。│││女警:沒有吼。││15:25│男警:(手上拿起相片給劉清鑾看)│││女警:阿他怎麼跟妳說?││15:30│男警:阿他怎麼跟妳說?│││劉清鑾:(停頓2秒)他說他準備要做做做(結巴)│││男警:選代表?││15:36│女警:選代表?│││劉清鑾:選代表這樣啦。再選給他這樣啦。│││男警:再叫妳把票投給他這樣對啦!│││劉清鑾:嘿啦。就叫我要選給他這樣而已啦。又沒說什麼。│││男警:好好。│││女警:好好。│││男警:阿就把這個...│││女警:早上里長喔,林厝里的候選人│││劉清鑾:早上就說這送米跟醬油給妳,讓你可以有菜可以煮。│││男警:米跟醬油要給妳可以煮,跟沙拉油喔?│││劉清鑾:嘿。│││男警:還有拿什麼給妳?│││劉清鑾:還拿500元。│││男警:阿用什麼裝?│││劉清鑾:蛤?│││男警:用什麼裝?│││劉清鑾:(未回應)(停頓2至3秒)用紅包啦。│││男警:用紅包袋裝500元,新臺幣500塊。│││劉清鑾:嘿。紅包用紅色袋子裝著。│││男警:吼...好好好。│││劉清鑾:袋子裡面有500元。│││女警:她帶他來了之後拿東西給妳嗎?│││劉清鑾:米一點點啦,米差不多1斤啦。│││女警:嘿嘿嘿。│││男警:寫1包就好了。│││女警:好。│││女警:當日早上里長帶張徽澤來帶1包米嗎?一罐油?│││劉清鑾:(未回應)(停頓2秒)蛤?│││男警:一罐沙拉油?│││劉清鑾:嘿,沙拉油。│││女警:還有一罐醬油?│││劉清鑾:(未回應)│││女警:兩罐還是一罐?│││劉清鑾:一罐。│││女警:一箱兩罐還是一罐?│││劉清鑾:沒有很大罐。│││男警:一罐。│││女警:一瓶醬油阿吼,阿還有一個紅包袋?│││劉清鑾:蛤?│││女警:一個紅包袋?│││劉清鑾:紅色袋子喔。│││女警:嘿,裝500元的。│││劉清鑾:裝500塊喔?│││女警:是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手比向旁邊的紅包袋,劉清鑾頭往左看)│││男警:(將紅包袋拿給劉清鑾看)是不是這個?│││劉清鑾:(手接過紅包袋看)就是這個對呀。│││男警:對喔。│││女警:阿裡面裝有500元喔?││17:54│劉清鑾:這裡面裝500元,然後就拿給我。│││女警:阿他有跟妳說有什麼事情嗎?帶這些東西給妳是不是有說要選│││給他?│││劉清鑾:蛤?│││女警:有跟妳說要選給他喔?│││劉清鑾:蛤?│││女警:有跟妳說嗎?│││劉清鑾:蛤?怎樣?│││女警:里長啦?│││男警:怎樣跟妳講?說這些東西給妳啦││18:13│劉清鑾:送這些東西給妳再給妳煮,妳就很艱苦。阿這些給妳煮。│││男警:阿有說選舉的事情嗎?│││劉清鑾:說選舉的時候...│││女警:要投票給他。│││劉清鑾:說選舉的時候要給他到幫忙。給他看選的起來嘛。│││男警:有叫妳把票投給他嗎?│││劉清鑾:嘿啦。│││女警:里長有說喔?│││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里長有說要把票投給這個代表ㄋㄟ!(手指照片)│││劉清鑾:嘿啦。│││男警:阿代表本身有跟妳說嗎?│││劉清鑾:有阿。│││男警:他也有說嗎?│││劉清鑾:他說拜託一下。│││男警:就說拜託一下。│││劉清鑾:再拜託一下把票選給我。這樣而已。│││男警:就跟妳拜託,再叫妳選給我?│││劉清鑾:嘿啦。阿又沒有說什麼。│││男警:就跟妳這樣說,阿這回拜託一下,選舉票再選給我?││19:32│劉清鑾:嘿。│││女警:阿他說這次選舉再拜託妳了?│││劉清鑾:蛤?│││女警:他有跟妳說要投給他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他說要把票投給他嗎?│││劉清鑾:嘿。│││男警:阿里長有說要把里長的票投給她嗎?│││劉清鑾:有阿。│││男警:也是有喔。│││男警:里長也說,把里長的票投給她啦。│││劉清鑾:里長就叫我給她幫忙一下這樣子。│││女警:阿代表選給他喔。│││男警:阿張徽澤他自己也有叫她這次代表選舉把票投給他。│││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對嗎?這個選代表是不是也有說把票選給│││他?││20:55│劉清鑾:嗯。│││女警:阿當初有誰跟妳一起去?│││劉清鑾:(頭轉向左邊,未回應,後又轉回來)蛤?│││女警:當初時,里長跟妳說這次選舉拜託的時候有沒有,阿是跟誰一│││起去?│││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還有誰?│││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手拿起照片給劉清鑾看)有沒有,這些人拿東西給妳, 阿旁 │││邊還有誰?這些有認識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阿堂主妳有認識嗎?│││劉清鑾:沒有。│││女警:阿他有跟妳說他是誰嗎?│││劉清鑾:蛤?│││女警:(手持續指照片)他有跟妳說這些有誰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有沒有認識的?鄰長呢?│││劉清鑾:里長介紹我去的,介紹他們去我家,就說他們要做什麼阿,然│││後再選給他這樣啦。│││男警:(不要記再筆錄裡)其他妳都不認識喔?│││劉清鑾:其他我都不認識。│││女警:阿有多少去給妳拜訪?│││劉清鑾:蛤?│││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那天去的有幾個人給妳拜訪?│││劉清鑾:蛤?│││男警:有幾個,總共有幾個去?妳有記得嗎?│││劉清鑾:這麼多人都有去阿(手拿照片)│││男警:都是喔。│││劉清鑾:都有去阿。這麼大群。│││男警:她說幾個人去我不記得了。│││男警:一群人嗎?│││劉清鑾:(拿起照片仔細看)│││男警:一群人,很多人過來啦,正確幾個人我不知道。│││女警:阿妳有認識嗎?都不認識嗎?│││劉清鑾:(停頓3秒看女警,把照片放下)我都不認識,不認識。│││女警:都不認識啦吼。│││劉清鑾:(未回應)│││劉清鑾:連里長9個人。│││女警:只有認識里長喔。(手指桌上照片)跟代表有認識,阿去給妳│││拜訪的妳都不認識?│││劉清鑾:(搖頭)│││女警:喔,妳都不認識。│││女警: 阿桑 ,那個(手拿照片給劉清鑾看)和這個慈善會這個是為什│││麼要選那天發放東西給妳?│││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那個里長,貴子阿,跟選舉這個人啦,是│││為什麼要選在10月27日那天吼│││女警:7月啦│││男警:7月27日那天喔,拿這些東西去送妳跟那個紅包阿?500元阿,│││為什麼選那天,是什麼原因?│││劉清鑾:(停頓2秒)是為什麼要送東西給我嗎?│││男警:嘿。│││劉清鑾:她說我很艱苦,這些給妳相添,然後可以吃。│││男警:什麼原因我不知道。│││女警:因為我家環境不好喔。│││男警:什麼原因我不知道喔。但是她們有跟我講說家裡生活清苦│││劉清鑾:阿她就說這一些東西給妳吃。│││男警:阿就拿這些食品劉清鑾:阿他拿紅包也沒說裡面有錢,他只有│││說這個紅包給妳這樣阿。│││男警:讓我可以食用啦。│││女警:他們只說我家環境清寒啦。所以拿東西給我吃。│││男警:食物啦。及500元紅包一個給我。│││男警:妳認識他嗎?│││劉清鑾:(轉左邊看,未回應)│││男警:都是住在林厝里那裡的人│││劉清鑾:我很少出去。│││女警:阿婆,再問妳喔。那個慈善會阿,有跟妳說他是天化慈善會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慈善會阿,貴子帶去那個慈善會她有跟妳│││說是天化的慈善會嗎?│││劉清鑾:(停頓2秒)嗯...沒有。│││男警:她沒有跟妳說名字就是了?││26:09│劉清鑾:沒有。│││男警:阿只有說那個選舉而已?│││劉清鑾:嘿。│││男警:只有說選舉票要投給他這樣而已?│││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阿之前在103年7月27日之前...│││(劉清鑾同時回答)│││劉清鑾:....只有跟說看這次選舉能不能選得上│││男警:阿婆阿,那天103年7月27日這個張徽澤和里長蕭富子還有天化│││的慈善會喔,在7月27日之前,還是往年都有發東西給妳?│││劉清鑾:蛤?│││男警:這個慈善會往年都有拿東西給妳嗎?│││劉清鑾:沒有啦。│││男警:只有一年而已吼?│││劉清鑾:只有今年啦。│││男警:喔,只有今年有送啦。│││劉清鑾:只有這回拿去而已啦。│││男警:阿去年就沒有了嗎?│││劉清鑾:沒有。│││女警:只有今年才有啦吼。阿那個慈善會那個叫張尚法│││男警:慈善會的張尚法女警:妳有認識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那個天化宮的慈善會,那個理事長張尚法│││,妳有認識嗎?│││劉清鑾:(停頓2秒)我不認識。│││女警:和妳有關係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阿妳跟他有親戚朋友關係嗎?│││劉清鑾:沒有。│││男警:都沒有喔。│││劉清鑾:我很窮啦,沒錢啦,人家就比較看不起我啦。│││男警:不會啦│││女警:不會啦,不要這樣講│││男警:不會這樣啦,阿桑妳放心啦,不會這樣啦。│││劉清鑾:沒錢,人家都看不起。│││女警:不會啦││28:21│男警:不會啦│││女警:阿妳說那天他送什麼東西給妳?│││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手指照片)那天他送什麼東西?代表和那個送什麼東西給妳│││?│││男警:(手指照片)代表送妳這些東西,妳知道是什麼東西嗎?妳給│││他打開看嗎?│││劉清鑾:(未回應,看這男警手上的照片)│││女警:那天阿?│││男警:27日送給妳的東西是什麼,妳知道嗎?│││劉清鑾:(停頓2秒)我不知道。│││男警:那天他拿這包東西│││劉清鑾:(未回應,看這照片)│││女警:那包東西裡面有什麼?│││男警:他那包送妳的東西是什麼東西,妳知道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妳有給他打開看嗎,就是醬油那個阿?│││劉清鑾:(停頓3秒)裡面有醬油、沙拉油和米啦!│││男警:一罐醬油、一罐沙拉油,一包米,還有其他餅乾嗎?│││劉清鑾:蛤?│││女警:有其他東西嗎?│││劉清鑾:沒有啦。│││男警:沒有喔。│││女警:阿紅包呢?││29:18│劉清鑾:還有一個紅包500元。│││女警:阿裡面有放...│││男警:宣傳單嗎?(手比宣傳單大小)│││男警:選舉的單子?│││女警:選里長的單子?│││劉清鑾:(停頓3秒)有選舉的單子│││男警:他有拿給妳喔。│││劉清鑾:有啦。│││男警:候選人宣傳單(手拿起照片給劉清鑾看)│││女警:是誰的?│││男警:是拿里長的還是拿代表的?│││劉清鑾:(停頓1秒,眼睛看男警手上的照片)里長拿的。│││女警:有放在塑膠袋裡面嗎?│││男警:有代表的嗎?裡面是有里長的還是代表的,還是兩個都有?阿│││是怎樣?還是只有一個這樣?│││劉清鑾:(仔細看照片)里長帶這些人去,阿他拿單子給我。│││男警:(手比著照片)這個拿的嗎?│││劉清鑾:嘿。這個拿選舉單子給我。然後叫我要選給他,然後讓我當選│││。│││男警:喔喔喔。│││男警:(呼喚女警名)她說是代表拿給她啦!│││女警:蛤?│││男警:是代表拿那個宣傳單給她啦!│││女警:只有代表拿喔?那里長呢?│││男警:里長沒有啦,只有那個代表那個 查埔 拿給她而已。然後叫她投│││票投給她(靠近劉清鑾說)│││男警:叫妳投票投給他喔?│││劉清鑾:蛤?│││男警:查埔這個叫妳票投給他是嗎?(手拿照片給劉清鑾看)│││劉清鑾:蛤?│││男警:(又拿起照片給劉清鑾看)這個呀?他拿宣傳單給妳嗎?│││劉清鑾:嘿。(照片遮住劉清鑾臉)│││男警:就叫妳投票投給他呀?││30:36│女警:他拿這袋給妳嘛!│││劉清鑾:叫我投給他啦。││30:48│女警:喔。│││女警:這個塑膠袋子裡面,有他的宣傳單子嘛?│││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阿里長的有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她說沒有也,只有那個查埔拿。│││男警:(靠近劉清鑾)只有那個查埔的宣傳單子嗎?│││劉清鑾:(停頓幾秒)蛤?│││男警: 阿貴子 有嗎?貴子有嗎?│││劉清鑾:(停頓2秒)貴子有在說啦!│││男警:貴子是用講的沒有拿單子給妳。│││劉清鑾:沒啦。│││男警:里長只有用講的,││31:18│女警:沒有宣傳單啦│││劉清鑾:貴子拜託叫我選給她。│││男警:喔。│││女警:阿他宣傳單是什麼東西?是衛生紙還是面紙?│││劉清鑾:(未回應)│││男警:(用手比)他那個宣傳單裡面有沒有一包衛生紙還是,還是只│││有一張紙?│││劉清鑾:(停頓幾秒)我忘記了。│││男警:忘記了。(與劉清鑾同步)│││劉清鑾:忘記了。(與男警同步)│││男警:我只知道他有拿那個宣傳單,至於裡面有什麼東西我忘記了。│││只知道他有拿宣傳單給我。│││男警:(轉向劉清鑾)忘記了嗎?│││劉清鑾:嗯。(面無表情)│││劉清鑾:我85歲了。│││男警:這樣妳身體很勇ㄋㄟ。│││女警:這樣妳身體比我強壯很多也。│││男警:比我們都強壯。│││劉清鑾:沒有啦。我有心臟病。我還有糖分也。│││男警:要稍微運動一下,曬一下太陽,然後走一走,在門口亭走一走│││。│││劉清鑾:腳骨沒有很好。│││男警:不會啦。慢慢來啦。│││男警:我跟妳說這裡請妳簽名。│││劉清鑾:阿我就不會寫字。│││男警:沒有關係,妳就畫一個圓圈圈。│││劉清鑾:不用啦。│││男警:不是啦,這裡要畫圓圈圈。妳在這裡畫圈圈,我們在幫妳寫,││32:54│妳不識字。│││女警:只有里長跟妳說要選給他嗎?拿宣傳單子給妳的嗎?│││劉清鑾:(在畫圈圈,未回應)│││女警:阿你收到的物資是誰拿給你的,是那個查埔拿給你的嗎?│││劉清鑾:(未回應,還再畫圈圈)│││男警:阿婆,這些的醬油還有米,還有這個500元是這個人拿給妳的│││嗎?(手指照片)是張徽澤拿給妳的?還是別人拿給妳的?│││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那天交給妳的是誰交給妳的?│││劉清鑾:我忘記了。│││女警:我忘記了喔。│││男警:嘿。我忘記了。│││女警:你知道那個文宣要做什麼用?│││劉清鑾:蛤?│││女警:那個競選的廣告│││男警:妳跟她說文宣,她聽不懂,妳要跟她說選舉廣告單│││女警:廣告單。廣告單。選舉廣告單?妳知道要做什麼用?│││劉清鑾:(未回應)│││男警:要做什麼用(手比照片)他拿選舉廣告單給妳看吼,那要做什│││麼?那個選舉廣告單要做什麼,妳知道嗎?│││劉清鑾:(停頓幾秒)說要選舉用的。│││男警:喔喔喔,選舉之用啦。│││劉清鑾:說再投給我。(與男警幾乎同步)│││男警:票再投給我喔。(與劉清鑾幾乎同步)│││女警:阿那個查埔拿那袋喔,那袋油、米、紅包袋子阿,怎麼跟妳講│││說要選給他?│││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是說要投給他,還是怎樣?還是說選舉時再拜託妳,還是怎樣│││?│││劉清鑾:(看男警手上的照片)│││男警:拿這些紅包還有這些東西給妳的時候,張徽澤跟妳說什麼話?││36:00│劉清鑾:沒有。祝你當選啦。│││男警:不是啦!他怎麼跟妳講啦?│││劉清鑾:他跟我說,拜託妳選給我。│││男警:拜託妳再選舉的時候把票投給他這樣。│││劉清鑾:嘿啦。│││男警:選給他?投給他,他有這樣說吼?│││劉清鑾:嗯。(面無表情,眼神呆滯)│││男警:阿你有跟他說什麼?│││劉清鑾:我就說好啦!我會把票投給你。││36:29│男警:我就回答他說好啦,我會把票投給你啦。│││(男警離開座位)│││女警:他是跟你說拜託選給他嗎?│││劉清鑾:蛤?│││女警:他有跟妳說拜託選給他是嗎?│││劉清鑾:嘿(眼神呆滯)│││女警:阿你怎麼跟他說?說好嗎?│││劉清鑾:我說好。│││女警:阿里長ㄋㄟ?│││劉清鑾:蛤?│││女警:里長怎麼跟你說嗎?│││劉清鑾:里長也說要選給她。│││女警:里長也說要選給她就對了。│││女警:阿你怎麼跟她說?││37:35│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里長跟妳說拜託妳要選給她是嗎?她有跟妳說拜託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里長叫妳要選給她吼?│││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阿妳怎麼跟她講?│││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阿妳怎麼跟她講?│││劉清鑾:我跟她說好。│││女警:里長跟妳說要選給她。│││劉清鑾:(沒反應)│││女警:跟里長一起來的人有說要選給誰嗎?│││劉清鑾:蛤?│││女警:跟她一起來的有說要選給誰嗎?│││劉清鑾:(沒反應)│││女警:阿我的發言人ㄋㄟ?│││(男警跑回位置)│││女警:跟她一起來送的慈善會的人有說要選給誰嗎?││38:53│男警:好│││男警:那天去妳的厝的天化宮慈善會的理事長張尚法有要妳選舉票要│││投給誰嗎?有說選舉票要投給誰嗎?│││劉清鑾:他說選給他阿。│││男警:選給誰阿?││39:18│劉清鑾:選給他本人阿。│││男警:(手拿起照片)是哪一個?是這個嗎?天化宮是穿黃的喔,這│││個有跟妳說票要投給這個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他也有嗎?│││劉清鑾:有阿。│││男警:阿有說里長嗎?│││劉清鑾:里長喔?│││男警:要投給貴子嗎?│││劉清鑾:里長她做人不錯。│││男警:那個張尚法有跟我講,叫我把代表的票投給張徽澤,│││女警:有跟我說代表的票要投給張徽澤啦男警:阿那個林厝里里長蕭│││富子,人不錯│││劉清鑾:人很好,很勤快。│││男警:人很好,很勤快(與劉清鑾)同步,要妳順便投里長的時候投│││給她是嗎?│││劉清鑾:嘿呀。│││女警:說里長人不錯就對了男警:人不錯,做事很勤快│││男警:再拜託妳了││40:35│劉清鑾:很勤快啦。│││(男警再度離開座位)│││女警:人不錯,真勤快就對了。│││女警:阿選給她嗎?│││劉清鑾:蛤?│││女警:里長有說要選給她嗎?│││劉清鑾:蛤?│││女警:要選給她嗎?(拿起照片給劉清鑾看)│││劉清鑾:里長很好│││女警:里長很好,要選給她就對了。│││女警:里長要選給她嗎?│││劉清鑾:(沒反應)│││女警:(手拿起照片)這個 查某 那天有跟妳說要支持她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那天有說要支持她嗎?有說要支持她嗎?│││劉清鑾:(身體向前傾,往女警方向看,沒有回應)│││女警:有嗎?│││劉清鑾:她人不錯呀!││42:02│女警:(手拿照片給劉清鑾看)嘿。│││女警:查埔這個有跟妳說要支持她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他有跟妳說要支持他嗎?│││劉清鑾:(沒反應)│││女警:有嗎?有說要選他還是支持他嗎?│││劉清鑾:他有帶去我才認識的,不然我不認識。│││女警:對對對。阿他有跟妳說要支持他嗎?│││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有啦吼。│││女警:那他怎麼說?│││劉清鑾:(頭轉左邊,未回應)│││女警:怎麼說?│││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他怎麼說?│││劉清鑾:(停頓幾秒)我就跟他說好啦。│││女警:妳就跟他說好啦。│││女警:阿他怎麼跟妳說要支持他?││43:09│劉清鑾:(未回應)。│││女警:他有跟妳說他這屆要選代表,要選給他嗎?要選給他?│││劉清鑾:(未回應)。│││女警:有嗎?│││劉清鑾:會啦。│││劉清鑾:這身分證好了喔。│││女警:好了。││44:05│劉清鑾:妳那衛生紙拿2張給我。│││女警:阿這個代表有跟妳說要支持他,是嗎?(手指照片)│││劉清鑾: 安怎 ?│││女警:他有說妳要支持我是嗎?│││劉清鑾:(未回應)。│││劉清鑾:這樣好了嗎?│││女警:等一下啦。│││女警:里長阿?│││劉清鑾:(身體向前傾)安怎?│││女警:里長蕭富子有跟妳說要支持他嗎?│││劉清鑾:里長怎樣?│││女警:有跟妳說要支持他嗎?│││劉清鑾:有說要到幫忙啦!│││女警:喔喔喔喔。要到幫忙就對了,她有跟妳說就對了?││45:36│劉清鑾:(未回應)。│││(男警回座位)│││女警:她說到幫忙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嘿啦,她說到幫忙啦。│││男警:說這次選舉多幫忙啦。│││女警:這次選舉給他到幫忙就對了。│││劉清鑾:(未回應,頭往左邊看)。│││女警:阿她有跟妳說要妳選給那個查埔代表嗎?│││劉清鑾:蛤?│││女警:里長阿,有沒有跟妳說?│││男警:貴子有說代表要選給這個嗎(手拿照片給劉清鑾看)?里長有│││說選舉要選給這個穿青色的張徽澤?有說嗎?│││劉清鑾:(停頓好幾秒)嘿啦。│││女警:貴子有說吼。│││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阿你怎麼跟她回答?││47:25│劉清鑾:我跟她回答說好啦!│││女警:她有說這次選舉要給她幫忙,然後有說順便給張徽澤到幫忙嗎│││?有嗎?│││劉清鑾:(未回應)│││男警:(靠近劉清鑾耳朵)貴子啦,貴子有說這次選舉叫妳給她到幫│││忙嗎?│││劉清鑾:有阿。│││男警:然後也順便給這個張徽澤代表到幫忙,她有這樣說嗎?│││劉清鑾:(停頓幾秒)有阿。│││男警:貴子說的嗎?│││劉清鑾:(未回應)│└────┴───────────────────────────────┘
⑸綜觀全部訊問過程,證人劉清鑾時常呈現眼神呆滯之表
情,對員警提問反應很慢、甚至沒有回應,更出現當員警問「妳可以投票嗎?」,劉清鑾回答「我尿好了」之答非所問狀況,顯然證人劉清鑾於103年10月6日警詢時,亦有其於原審審理中所呈現之嚴重重聽、對問題之理解能力不佳情形(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8頁反面至12頁反面),則證人劉清鑾於103年10月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前開不利證述,究係了解檢察官問題真意而回答,或係於聽不懂之情況下單純隨口附和,已堪存疑。再審酌證人吳麗惠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家中有1個兒子1個女兒領有智能障礙手冊;而證人劉清鑾已80餘歲、張周金鳳則年近70,2人於原審審理中皆表示沒有念過書、頭腦記性不好。而本案發生在103年7月27日,證人吳麗惠、劉清鑾、張周金鳳於103年10月初接受檢察官偵訊前,選戰早已正式展開,各候選人無不卯足全力到處拜票,則證人吳麗惠、劉清鑾、張周金鳳之前開證述,非無在時隔數月後,誤將候選人於選戰開打後之拜票行為,與103年7月27日之關懷獨居老人活動混淆之可能。
⑹再依卷附活動當天拍攝之照片(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88
至299頁反面)所示,被告張徽澤及證人張尚法、黃玉焜、江鄭水梅及其他志工等人,於發放紅包及物資袋時,除被告張徽澤穿著競選背心外,其他人均穿著天化慈善會之背心或制服(在林厝里發放時,尚有蕭富子穿著里長背心),又活動當天為103年7月27日,距離103年11月29日投票日尚有4個多月,則收受者於客觀上能否認定其收下之紅包及物資袋,並非天化慈善會之單純救助,而係於年底鎮民代表選舉支持被告張徽澤之對價,非無疑問。
⑺另觀諸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
內容,均證稱活動結束後領取之紅包及物資袋與選舉無關,或不會因收到紅包及物資袋及影響其投票意願。再審酌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證人係關懷獨居老人活動結束後,前往天化宮領取紅包及物資袋,而被告張徽澤當時不在現場,天化慈善會會計洪碧黎也無任何拜票行為,縱使物資袋內放有被告張徽澤之文宣競選面紙,然候選人於選舉期間四處拜訪發送面紙,實屬常情,自難認關懷獨居老人活動結束後所發放之紅包及物資袋,係約使收受者投票支持被告張徽澤之對價。
七、綜上所述,被告張徽澤及辯護人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據,仍屬可採。被告張徽澤於本案所為,雖不無利用天化慈善會舉辦之公益活動,藉機幫自己增加知名度之嫌,然是否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仍應依該罪之構成要件審慎判斷。且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則上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張徽澤主觀上確有行賄犯意,又無從證明對價關係確係存在,致未能對被告張徽澤形成有罪之確信。原審因此以不能證明被告張徽澤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判決被告張徽澤無罪。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張徽澤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投票行賄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其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且無違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八、維持原判決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
⒈被告於擔任天化慈濟慈善會顧問之13年期間,鮮少參與理
監事聯席會,且據證人洪碧黎、江鄭水梅均證稱:103年7月以前慈濟慈善會所辦過之救濟活動,張徽澤沒有到場發放物資及紅包等語,惟被告卻於初次競選員林鎮民代表之際,特地出席慈濟慈善會於103年7月5日召開之理監事聯席會,並擔任辦理「關懷振興里獨居老人」活動之主委,與其平時慣行有違,足認其動機實不單純。是原審僅憑證人即同案被告洪碧黎、黃玉焜、張尚法於審理時之證詞,未慮及其等於本案互相迴護之必要性,及被告特地出席上開理監事聯席會,並擔任辦理「關懷振興里獨居老人」活動主委之特異性,而認被告對於天化慈善會將原先的義診改為關懷獨居老人活動並不知情等節,實與經驗法則有違。
⒉被告與張尚法等人一同發放物資及紅包時,不僅刻意穿上
印有「員林鎮民代表候選人」字樣之競選背心,又事先將文宣競選面紙放入裝有物資之袋子內,顯係企圖讓收受者認為該物資及紅包係以被告名義發放,堪認被告於發放物資、紅包時確有行賄之犯意。
⒊候選人競選活動之排定牽涉因素眾多,究竟應於投票日前
何段期間進行何種競選活動,並無規律可循,縱於距離投票日之半年前發生買票行為,亦有所聞。又本件雖有極為少數收受物資之人無投票權,或被告未按每戶有投票權人口數來發放物資、紅包之數量,但買票本來就不是每買必中,只要收受賄賂之選民中有一定比例投票給買票之候選人,即已達成買票預期之效用。況買票之人有時為掩人耳目或減低遭查獲之風險,而未以傳統賄選方式,按有投票權人數發放賄賂之財物,實難因此而遽認被告無賄選之犯意。原判決以被告主觀上若有行賄之犯意,何以選擇距離103年11月29日之投票日尚有4個多月,恐無法在選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時為之、何以於要求里長提供弱勢老人名單時,未特定須有投票權者、亦未依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計算紅包及物資袋之份數等為由,而認被告應無行賄之犯意,尚非妥適。
⒋證人曹 張盆 於偵查中證稱伊認為物資等是天化慈善會及候
選人一起拿給伊;證人劉清鑾於偵查中證稱蕭富子、張徽澤都有說這次選舉拜託伊選給他,因為伊有拿了他們的錢,所以伊會投票給他們;證人張周金鳳於偵查、審理中均證稱「(張徽澤、蕭富子拿物資給你時,你因此會不會就想幫助他們選舉?)他們有這個心幫忙我,我就幫忙他。」等語,可見被告身為該活動之主辦人,於發放時又刻意穿上競選背心並放置文宣競選面紙在物資袋內,確已讓收受者認為是屬被告所出資籌辦,抑或認為系爭活動係天化慈善會為被告所舉辦。參以證人即西東里里長黃耀武於審理時證稱:「(這次你在陪同發放物資及紅包給前兩戶里民時,是否因為感覺到里民有可能誤會物資與紅包與候選人有關連,所以你才沒有繼續帶路發放?)是。」等語,堪認被告所為,在客觀上已使收受者產生「系爭活動即為被告為向收受者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之認知,並足以動搖選民投票之意向,顯已構成賄選之犯罪行為。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
㈡經查:
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且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然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刑事判決參照)。換言之,在一般民主國家所舉辦之政治選舉,乃係檢驗其公眾事務開放參與程度及人民意見表達自由之試金石,不僅候選人所為各項政見之宣示與表達,不得遭受特定意識形態之箝制與打壓,且其競選造勢活動之時機、方式、規模或訴求對象,在不危害選舉公平性或廉潔性之前提下,亦應尊重各該候選人之自由決定,使其保有最大範圍之自我形成空間。倘候選人冀圖以賄賂或不正利益動搖選民意向,且為規避檢警機關之查察,乃偽以造勢餐會、招待旅遊或公益關懷等不實名義,作為其交付賄賂或輸送不正利益之掩飾,一旦認定候選人所提供之財物或經濟利益與投票支持特定對象之約定具有對價關係,不問候選人所憑藉之名目為何,即應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惟候選人如僅係參與一般婚喪喜慶或公益活動等民眾聚集之場合,並透過公開亮相或上台致詞而拜託民眾支持其參選,縱使其穿戴表彰自己參選文字之衣帽而在會場來回奔走,甚或當場致贈相關競選文宣物品,然該等聚會場合既非候選人假借名目刻意促成,且一般理性謹慎之選民亦未因此感受其投票意向遭到動搖或影響,容屬個別候選人基於展現參與意志及提昇知名度之目的,所自由採擇之競選造勢活動,此與上開藉由迂迴方式以遂行交付選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情形迥然有別,自不得遽以前揭罪名相繩。
⒉依證人即天化慈善會會計洪碧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103年本來是要辦義診?)本來是要辦義診,但聯絡醫院說沒有辦法配合,所以改為關懷獨居老人。」、「(問:妳知道改為關懷獨居老人活動是誰提出的?或怎麼變更?)我們會的活動是前1年就要規劃,是黃玉焜提出說要改為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問:類似本案依照名單較大規模的發放物資及紅包給民眾的活動,是否有辦過?)有,101年11間前任會長洪景松有辦過關懷活動。」、「(問:該次關懷活動的對象?)員林,應該是振興里,對象應該以低收入戶或獨居老人為主。」、「(問:其他時候有無辦過?)我們每年1月都會固定辦冬令救濟。
」、「(問:103年7月以前妳們慈善會所辦過的救濟活動,張徽澤有無參加過?有無親自到場發放物資及紅包?)沒有,但他都有捐錢或捐物資。」、「(問:妳剛提到10
3年原本規劃的活動是義診,因何原因改成關懷獨居老人活動?)我們原本跟員生聯絡請他們出車,他們說時間緊迫無法出車,我們是6、7月跟他聯絡,醫院說1年前就要聯絡,我們沒有辦過義診的活動,不知道這麼早就要聯絡。」、「(問:妳們沒有考慮換其他醫療院所合作?)我們秘書長好像有問過鎮公所,但好像因為時間太緊迫了。」、「(問:本案這次活動主委是張徽澤?)是理監事推派張徽澤。」等語(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50頁正面至第25
2頁反面)。證人即天化慈善會秘書長黃玉焜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03年7月27日你們有無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在年度工作計畫裡面7月是義診。」、「(問:
既然辦義診為何會變成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因為聯絡衛生所以及員生醫院,他說時間太緊湊,籌不出下個月要辦理義診活動,這活動沒有做,我跟會長報告,說此次義診辦不成,我們來改為救濟的方法。」、「(問:你跟會長報告以後,有無開會?)我們在7月5日有開會,由理監事大家決定改為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問:當時活動主委如何產生?)由理監事一起推派出來。」、「(問:張徽澤有捐贈2瓶沙拉油?)不是,是52包白米,沙拉油是會裡面買的。」、「(問:張徽澤捐贈的52包白米是捐贈給天化慈善會?)是。」、「(問:張徽澤在這屆之前,除了捐贈1屆2年1萬元的顧問費外,有無捐贈其他物資?)有,在第4、5屆他有捐贈物品,慈善會都有紀錄。」、「(問:張徽澤是何時才知道這次的義診要改成關懷獨居老人活動?)他本來也不知道,我開會時他才知道。」等語(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66頁反面至第271頁反面)。
另證人即天化慈善會會長張尚法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年度預定工作計畫,103年7月本來排定何活動?)本來排定義診,但醫院不能配合就無法舉行。」、「(問:義診改作關懷獨居老人活動是如何決定的?)大家開會,說雖然不能舉辦義診還是要救濟。」、「(問:這次關懷獨居老人活動,活動主委如何產生?)大家說活動就要選主委,他們說要選張徽澤當主委,開會的理監事推選出來的。」、「(問:這次發放的對象你們的條件如何決定?)沒有錢的,一個人自己住的、生活的,很艱苦的獨居老人。」、「(問:紅包的錢誰出的?)會計領2萬6千元,包52包……。」、「(問:張徽澤是以何身分參加這次活動?)他之前就是我們慈善會的顧問,也是這次活動主委。」等語(詳參原審卷第2宗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綜上所述,天化慈善會於103年原本係計畫舉辦義診活動,惟因時間緊迫因素而臨時改為關懷獨居老人活動,被告張徽澤承襲其入會以來捐贈物資之慣行,亦捐助白米響應此次慈善活動,並在理監事之推舉下,始獲擔任該次慈善活動之主任委員。
⒊準此以言,此次天化慈善會之所以改採發放實體救濟物資
方式,以達關懷獨居老人之慈善目的,無非係因原本規劃之義診服務未能及時聯繫醫療機構、相關準備活動無法順利配合所致,並非被告張徽澤主動積極促成。且該次關懷獨居老人活動固然是由被告張徽澤擔任主任委員,惟該項職務之賦予亦非被告張徽澤一人所得專擅獨斷,而係出自於其他天化慈善會理監事之認同與推派。又被告張徽澤在該次理監事會決議變更慈善活動方式之前,尚不知即將改採發放物資予獨居老人,更無可能預先得悉自己將被指派為該活動之主任委員,則本次救濟物資之發放,純粹由於偶然因素所導致,自非被告張徽澤居中主導運作。再者,天化慈善會發放予獨居老人之救濟物資中,包含有沙拉油、醬油及白米等物,另又發給每人500元之紅包,其中僅白米部分是由被告張徽澤捐贈給天化慈善會,再由該慈善會以自有資金結合其他善心人士之捐輸,始克完成該次救濟物資之統籌。則被告張徽澤雖有提供部分物資以利天化慈善會之發放,惟此項舉動無非係延續其過往多年以來既有之捐贈物資行為,且其所提供之白米占全部物資之比例尚屬有限,外觀上仍可辨識係天化慈善會所籌辦發給,已難率認被告張徽澤有意以此捐贈物品作為換取投票支持之對價,亦不足以令受贈者誤將全部救濟物資視同由被告張徽澤本人贊助支應。
⒋尤其前揭救濟物資之發放時機、對象、範圍,均係由天化
慈善會所安排決定,被告張徽澤雖係擔任該活動主任委員職務,亦僅係負責參與執行,根本無從徒憑己意將該活動延至當次鎮民代表投票日前,或自行設定以具有投票權之人作為過濾受領物資身分之依據。否則,該次救濟物資之發放原本即是以天化慈善會之名義舉行,被告張徽澤縱使身穿競選背心並在物資袋內放入選舉文宣物品,相對於其他觸目可及之天化慈善會布條、旗幟或往來穿梭之工作人員,受贈者對於被告張徽澤之印象原本即易趨於稀釋淡化。倘發放時間距離投票日未久,受贈物資之獨居老人或可依稀記得被告張徽澤之姓名、面貌;惟一旦發放物資與投票日相隔長達數月之久,其間自不乏其餘鎮民代表候選人前來造訪拜票並發送文宣物品,受贈之獨居老人恐將發生身分混淆而淡忘被告張徽澤先前之拜票舉動。被告張徽澤身為鎮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果真刻意促成上開發放物資活動之舉行,並冀圖藉由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謀求自己得以順利當選,其對於前揭開支花費所欲達成之效益理當甚為重視,應不致忽略此一時間因素之重要考量,而未有任何延後舉辦前揭關懷慈善活動之提議。況由附表所示接受救濟對象之認知而言,彼等大多僅有單純受贈物資之認識,而未與被告張徽澤參選員林鎮鎮民代表一事有所連結,更足徵明被告張徽澤參與天化慈善會上開發放救濟物資之舉動,並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之意向。上訴意旨徒憑被告張徽澤身穿競選背心發放物資之外觀,遽認其必係基於使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圖,且未深究該項救濟物資之來源及交付目的,而逕以選舉賄賂視之,並空言質疑原判決依據物資發放時機、對象所為之論述脈絡,自有未洽,已無足採。
⒌至於上訴意旨雖又提及部分證人曾為不利於被告張徽澤之
證述,然其中證人 曹張盆 於偵訊時即已表明:伊認為被告張徽澤雖有與天化慈善會之人一起拿救濟物資給伊,但伊不會因此就將票投給被告張徽澤,伊亦不認為自己涉有投票受賄罪嫌等語(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3宗第105頁反面),足見證人曹張盆固然親見被告張徽澤偕同天化慈善會之其他幹部或人員前來發放物資,但該項行為舉措顯然不足以動搖其投票意向,自無從據此而為不利於被告張徽澤之認定。另證人張周金鳳已於原審審理時表示:伊在檢察官偵查時雖有提及「他們有這個心幫忙我,我就幫忙他」等語(該次證述內容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3宗第143頁反面),但伊之意思是作筆錄時還沒有投票,時間還早,到時候再說,而當時被告張徽澤並沒有向伊拜票,伊不知道被告張徽澤要選舉,且伊因為沒機會讀書不懂事,沒有想到可能涉及選舉或有何敏感等語(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47頁反面至第248頁反面),業已闡明其在先前接受偵訊時所述內容之真意。則證人張周金鳳受限於個人之學歷程度及認知能力,對於被告張徽澤是否參選員林鎮鎮民代表一事業已缺乏認識,遑論其有因為受領救濟物資而動搖投票意向或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又證人劉清鑾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述,恐因其嚴重重聽、理解問題能力欠佳以致答非所問或隨口附和,亦經原審當庭勘驗證人劉清鑾之警詢光碟,並將其評斷依據於原判決理由中詳予析論(詳參原判決第36頁)。上訴意旨猶執此為由,認為被告張徽澤發送救濟物資意在行賄或動搖選民投票意向,自有未洽,不足為取。
⒍又證人即西東里里長黃耀武於原審審理時雖表示:被告張
徽澤穿著競選背心發放物資之舉動不妥,且伊感覺里民有可能誤會物資、紅包與候選人有關,所以伊沒有繼續帶路發放等語(詳參原審卷第1宗第243頁正面、第244頁正面)。惟證人黃耀武於偵查中卻證稱:「(問:現場是否有聽到代表投票要支持何人的話?)沒有。張徽澤也沒有講。」、「(問:當天發放物資時,你看到張徽澤穿著競選背心,不會覺得很奇怪嗎?)沒有,我那時沒有想到這麼多。」、「(問:是否有聽到張徽澤說,代表再麻煩一下這句話?)我是真的沒聽到,是現任代表 張國良 要找張徽澤麻煩。」等語(詳參選偵字第34號卷第122頁正面)。
是以證人黃耀武倘真察覺被告張徽澤身穿競選背心發放物資之舉動不妥,甚至認為可能引發民眾產生選舉聯想之錯誤認知,則證人黃耀武於檢察官偵訊時大可直陳其內心之不安與顧慮,並設法與被告張徽澤劃清界限,何以反而表示自己並無感到任何奇怪之處,並指稱係因他人要找被告張徽澤之麻煩?且證人黃耀武先前在偵訊時對於被告張徽澤所為尚無感受不妥,卻於原審審理時一再表示不予認同被告張徽澤上開舉動,非無可能係因本案業經起訴,並將被告張徽澤及其他天化慈善會成員一併列為刑事被告,以致證人黃耀武出於迴護自身利益之動機,而有上開應訊態度或證詞內容之改變,已難遽認證人黃耀武於原審審理時所述盡皆屬實。上訴意旨憑此前後不一之證詞,質疑原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恐嫌率斷,亦無足取。
㈢綜上所陳,檢察官仍以前開理由指摘原審判決被告張徽澤無
罪為不當,提起上訴,即屬無據。本案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檢察官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附錄法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編號│起訴書所載│起訴書所載之行賄時間、地點、│警詢或偵查中就對價關││(起訴書│之行賄對象│方式│係之相關證述││編號)││││├────┼─────┼──────────────┼──────────┤│1│吳麗惠│103年7月27日某時,蕭富子、張│就我的理解是張徽澤要││【㈠1】│【林厝里】│徽澤等人至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參選,是要尋求我的支││││林厝里 員南路 460號之住處,發│持,向我拜託(詳參選││││放天化宮之慰問物資。蕭富子及│偵第35號卷第4宗第80││││張徽澤在發放物資時,都有說:│頁)。││││「年底選舉時支持拜託」等語。││├────┼─────┼──────────────┼──────────┤│2│劉清鑾│103年7月27日上午某時,蕭富子│張徽澤穿選舉的背心,││【㈠16】│【林厝里】│、張徽澤、張尚法等人至其位於│他穿這樣我就知道是選││││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山腳路1段│舉;我有拿了張徽澤的││││10巷3號之住處,發放天化宮之│錢,選舉時我會投給他││││慰問物資。蕭富子及張徽澤在發│(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放物資時,均表示:拜託選給我│第3宗第128頁反面)。││││等語。張尚法則表示:代表選給│││││張徽澤、里長選給蕭富子。││├────┼─────┼──────────────┼──────────┤│3│張周金鳳│103年7月27日上午某時,蕭富子│張徽澤拿物資給我,他││【㈠17】│【林厝里】│、張徽澤、張尚法等人至其位於│有這個心幫我,選舉時││││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山腳路1段│我就幫忙他(詳參選偵││││48巷238弄11號之住處,發放天│字第35號卷第3宗第143││││化宮之慰問物資。蕭富子及張徽│頁反面)。││││澤在發放物資時,均向其拉票,│││││要求選舉時投票給他們2人。張│││││尚法及一旁志工亦出聲幫蕭富子│││││、張徽澤拉票。││├────┼─────┼──────────────┼──────────┤│4│張黃美│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蕭│非有投票權之人,其證││【㈠15】│【林厝里】│富子等人至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述內容無從證明被告張││││林厝里山腳路1段434號之住處,│徽澤投票行賄犯行。││││發放慰問物資。蕭富子及張徽澤│││││在發放物資時,均表示:支持一│││││下等語。││├────┼─────┼──────────────┼──────────┤│5│劉勇成│103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張徽│我當時只認為物資及││【㈠7】│【林厝里】│澤、蕭富子等人,前往劉勇成位│500元紅包是要送我母││││於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山腳路1│親救濟物資而已(詳參││││段452號之住處發放慰問物資及│選偵字第39號卷第67頁││││張徽澤之競選文宣面紙。張徽澤│)。││││在發放物資時表示:「拜託」等│││││語。││├────┼─────┼──────────────┼──────────┤│6│曹張盆│103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張徽│我收到紅包500元及物││【㈠8】│【林厝里】│澤、蕭富子等人,前往曹張盆位│品不會影響我投給誰的││││於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山腳路1│意願(詳參選偵字第39││││段404號之住處發放慰問物資。│號卷第40頁反面);張││││張徽澤及張尚法在發放物資之後│徽澤、蕭富子、張尚法││││表示:「這次選舉就拜託一下」│拿物資及紅包給我,但││││等語,曹張盆回應說「好」。│我不會選他們,因為我│││││ 孫子 自己要參選(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3宗│││││第105頁反面)。│├────┼─────┼──────────────┼──────────┤│7│蕭雪│103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張徽│我認為500元與選舉無││【㈠9】│【林厝里】│澤、蕭富子等人,前往其位於彰│關係(詳參選偵字第35││││化縣員林鎮○○里○○巷00號之│號卷第3宗第161頁)。││││住處發放慰問物資及500元紅包│││││。蕭富子、張徽澤及張尚法在發│││││放物資時,就里長及代表選舉,│││││向蕭雪拉票,希望這次選舉能投│││││票給他們。││├────┼─────┼──────────────┼──────────┤│8│ 黃劉完 │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蕭│我在物資裡面看到候選││【㈠10】│【林厝里】│富子及張尚法等人,前往其位於│人的競選面紙,也不會││││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山腳路1段│聯想到與選舉有關(詳││││410巷25號之住處發放慰問物資│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4││││。物資中包含張徽澤之文宣競選│宗第32頁)。││││面紙。││├────┼─────┼──────────────┼──────────┤│9│蕭啟章│103年7月27日某時,蕭富子、張│當天天化慈善會發完物││【㈠11】│【林厝里】│徽澤及張尚法等人,前往其位於│資後,張徽澤才進來,││││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山腳路1段│我覺得張徽澤與慈善會││││422巷31號之住處,發放內含張│沒關係(詳參選偵字第││││徽澤競選文宣面紙之慰問物資及│35號卷第4宗第125頁)││││紅包。張徽澤並以口頭表示:「│。││││我是新進的,要選鎮民代表,拜│││││託支持一下。」等語。││├────┼─────┼──────────────┼──────────┤│10│ 黃台生 │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等人│張徽澤將物資及紅包交││【㈠2】│【崙雅里】│至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崙│給我時沒有說年底選舉││││雅巷2號之住處發放內含張徽澤│要我支持;我也沒想到││││文宣競選面紙之慰問物資,並由│跟選舉有關(詳參選偵││││身著競選背心之張徽澤將500元│字第35號卷第4宗第89││││的紅包交給黃台生。│頁反面至90頁)。│├────┼─────┼──────────────┼──────────┤│11│ 張賴 時│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蕭│發放物資一事與選舉沒││【㈠4】│【崙雅里】│富子、張尚法等人前往其位於彰│有關係(詳參選偵字第││││化縣員林鎮○○里○○巷0號,│35號卷第2宗第65頁反││││將內含張徽澤競選文宣面紙之慰│面)。││││問物資交給鄰居「 阿長 」,再由│││││「阿長」轉交給 張賴時 ,並請「│││││阿長」轉告要投票給開超市的張│││││徽澤,不要投給張國良。││├────┼─────┼──────────────┼──────────┤│12│ 張明順 │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黃│物資和紅包是天化慈善││【㈠5】│【崙雅里】│玉焜等人前往其位於彰化縣員林│會送的;收到這些東西││││鎮○○里○○巷0○00號發放內│不會影響我的投票意願││││含張徽澤競選文宣面紙之慰問物│(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資。│第2宗第119頁)。│├────┼─────┼──────────────┼──────────┤│13│ 張永振 │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等人│物資和紅包是天化宮送││【㈠6】│【崙雅里】│,前往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崙雅│的;收到這些東西不會││││里崙雅巷13號之住處,發放內含│影響我的投票意願(詳││││張徽澤競選文宣面紙之慰問物資│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2││││。│宗第132、140頁反面)│├────┼─────┼──────────────┼──────────┤│14│盧玫均│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至其│物資及紅包是天化慈善││【㈠14】│【崙雅里】│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 員水路 │會贈給我的;收到物資││││1段449巷55號之住處,發放天化│後我不確定是否會將票││││宮之慰問物資。張徽澤表示:│投給送物資的候選人(││││伊要參選代表,請支持一下。│詳參選偵字第39號卷第│││││59頁)。│├────┼─────┼──────────────┼──────────┤│15│ 張雅菱 │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蕭│物資和紅包是以天化慈││【㈠3】│【振興里】│富子、張尚法等人至其位於彰化│善會的名義送的(詳參││││縣員林鎮○○里○○路0段000號│選偵字第39號卷第77頁││││之住處,發放天化宮之內含張徽│反面)。││││澤文宣競選面紙之慰問物資及紅│││││包。由張雅菱之女兒 林沂樺 代為│││││收受。││├────┼─────┼──────────────┼──────────┤│16│ 張列童 │103年7月27日某時,張徽澤偕同│我不會因為收到物資及││【㈠12】│【振興里】│張尚法等人至其位於彰化縣員林│紅包就將票投給送物品││││鎮振興里山腳路2段630巷73弄1│的候選人(詳參選偵字││││號之居處,發放天化宮之慰問物│第35號卷第2宗第16頁││││資。張徽澤身著競選背心站在張│)。││││尚法旁,張尚法介紹張徽澤要參│││││選代表,並說:「就拜託你了」│││││等語。││├────┼─────┼──────────────┼──────────┤│17│ 沈榮期 │103年7月27日中午,張徽澤、張│我不會因為收到紅包、││【㈠13】│【振興里】│尚法等人至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物品就影響我的投票意││││振興里山腳路2段542號之住處,│願,也不一定將票投給││││發放天化宮之慰問物資。張尚法│送紅包、物品的候選人││││說:張徽澤也是振興里協進會的│(詳參選偵字第39號卷││││理事長,要投票給自己人等語。│第74頁)。│├────┼─────┼──────────────┼──────────┤│18│呂瓶│103年7月27日下午某時,員林鎮│我不會因為收到物資及││【㈡1】│【西東里】│西東里長黃耀武通知其前往天化│紅包就影響我的投票意││││宮領取內含張徽澤文宣競選面紙│願,也不會因此將票投││││之救濟物資。當時現場發放物資│給張徽澤(詳參選偵字││││之人對其表示:「要選他」。│第39號卷第81頁)。│├────┼─────┼──────────────┼──────────┤│19│ 黃國 清│103年7月底之某日,員林鎮西東│我不會因為收到物資就││【㈡2】│【西東里】│里長黃耀武通知其前往元化宮領│影響我的投票意願,也││││取內含張徽澤文宣競選面紙之物│不會因此將票投給送物││││資及紅包。由洪碧黎交付給黃國│資的候選人(詳參選偵││││清。│字第35號卷第4宗第11│││││頁)。│├────┼─────┼──────────────┼──────────┤│20│石成家│103年7月27日某時,其前往員林│我發現物資袋裡有文宣││【㈡4】│【西東里】│鎮天化宮領取內含張徽澤文宣競│競選面紙時沒有在 想什 ││││選面紙之物資。│麼(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2宗第106頁)。│├────┼─────┼──────────────┼──────────┤│21│ 林正吉 │103年7月底某日,員林鎮西東里│我不知道收受物品及紅││【㈡5】│【西東里】│長黃耀武電話聯繫其前往天化宮│包後是否會將票投給送││││,向洪碧黎領取內含張徽澤文宣│物品及紅包的候選人(││││競選面紙之慰問物資。│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3宗第32頁)。│├────┼─────┼──────────────┼──────────┤│22│ 黃寶 如│103年7月底某日,員林鎮西東里│我領物資時完全沒想到││【㈡6】│【西東里】│長黃耀武之妻子打電話聯繫黃寶│與選舉有關(詳參選偵││││如,要其前往天化宮向洪碧黎領│字第35號卷第3宗第26││││取內含張徽澤文宣競選面紙之慰│頁反面);我覺得自己││││問物資。│沒有被收買(詳參選偵│││││字第35號卷第4宗第178│││││頁反面)。│├────┼─────┼──────────────┼──────────┤│23│張重成│103年7月27日某時,張重成接獲│與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之││【㈡3】│【林厝里】│蕭富子通知,要其前往蕭富子位│事實無關,其證述不得││││於員南路之住處,領取內含張徽│作為認定張徽澤投票行││││澤文宣競選面紙之物資。│賄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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