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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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國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國祥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連國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竊盜案件(共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各案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25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5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各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8月15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且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