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務人 周怡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怡茹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來源IP:101.136.86.80)向聲請人線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筆,額度為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證一)。(二)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2年8月25日起之本息未還款,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三)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1份。(二)債務人戶籍謄本1份。(三)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1份。(四)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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