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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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 吳金花
陳泳誠 林阿維 林 政賢 林阿標 林春秀 林金生 林明賢 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被告 張双欽
張謝灶妹 張國祥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琦 被告 張武雄
張勇雄 張金清 張金豐 張國楠 張國紋 張瑞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對於被告請求分割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新分割方案,乃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