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聲請人 范秀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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