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琅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菲司辦公用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究請求相對人歐菲司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何人「連帶」給付?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台端非主張連帶(即聲請事項聲明)有誤,請另狀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