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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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愛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愛蘭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8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民國113年8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高分檢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82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違反醫師法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供認甚明,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405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魏巧雯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及數量1艾柱空盒1個2艾柱3條(1條已使用過)3艾炙罐2個4艾柱1包5已使用過之艾柱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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