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柏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柏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柏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柏凱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9年11月2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侵害法益皆為社會法益、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4月、10月間,及考量受刑人於111年6月23日本院訊問時,表示:對定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附之訊問筆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4日108年10月24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510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8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日111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94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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