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忠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蕭永發 相對人 許家禎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69號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