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
廖志堯 張慶宗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第叁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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