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提起本訴,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茲命原告於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