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聲請人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月華 訴訟代理人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何嘉倫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1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45,000元110年4月1日PD00000002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45,000元110年5月1日PD00000003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45,000元110年6月1日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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