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 張昆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國芳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3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