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4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淑秋┌───────────────────────────────────────────┐│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芳祺 │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3月31日│15,810元│FU0000000││├──┼────────┼─────────┼──────┼─────┼─────┼──┤│002│林芳祺│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3月31日│5,475元│FU0000000││├──┼────────┼─────────┼──────┼─────┼─────┼──┤│003│林芳祺│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4月30日│3,500元│FU0000000││├──┼────────┼─────────┼──────┼─────┼─────┼──┤│004│林芳祺│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4月30日│4,000元│FU0000000││├──┼────────┼─────────┼──────┼─────┼─────┼──┤│005│林芳祺│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4月10日│19,221元│FU0000000││├──┼────────┼─────────┼──────┼─────┼─────┼──┤│006│林芳祺│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3月31日│6,480元│FU0000000││├──┼────────┼─────────┼──────┼─────┼─────┼──┤│007│林芳祺│宜蘭縣合庫礁溪分行│99年4月10日│59,400元│FU0000000││└──┴────────┴─────────┴──────┴─────┴─────┴──┘